close


翻譯:jrw8008 (寧)

來源:Enter Post= 範泰記者

 

JYJ ,重新拉開的序幕30 特命!辨別'東方神起事態'的本質…化妝品事業投資的真相② -

 

◆ “雖然叮囑SM 不要扭曲事實,結果還是以我們擔心的方向進行…”

 

2009 ,東方神起仨人投資的化妝品公司之WiiShopPlus ,以名譽毀損協議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閃電告發了SM 金英民代表。

 

WiiShopPlus 解釋其原因:“投資我們公司的東方神起仨成員,由於不當的專屬合約和不透明的收入分配而提出了停止專屬合約效力之假處分申請,可是SM 卻主張化妝品公司才是此次事態的主要原因”,“由於SM 虛偽地發表了扭曲本質的言辭,導致我們公司受到嚴重的名譽毀損”。

 

馬上,首爾江南警察署對此事件正式著手搜查。警察依照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刑事部的指示,搜查此事,將訴訟狀和SM 方的發表文等接手並進行檢討工作。

 

這時,記者在首爾瑞草洞的總部,採訪了化妝品企業(株)WiiShopPlus 之姜碩源會長。那天是(2009年)日。公司的規模不是很大。姜碩源會長在此表明:“這次事件確準為不當的長期專屬合約和不透明的收入分配等藝人和所屬公司之間的法律紛爭,可是SM 卻扭曲本質地說,我們才是這次事態的主要原因”。

 

他翻開 ​​關於此事件的各種文件,將SM 方的不當主張,一條一條的解釋。尤其首次公開了直至當時從未公開的仨成員之投資規模,還推衍說:“這是單純的財務投資,並沒有超越或不及於財務投資的範圍”。

 

姜代表說明案情:“在(2009 年)月份,SM 要求我方交出有關東方神起成員們投資我們公司的事實確認之內容證明,而我方也充分錶示'成員們只是我們公司的投資者而已,我方並沒有像SM 所擔心的那樣,使用成員們的肖像或姓名等著作權',傳達了我們公司立場,並叮囑SM 不要扭曲事實,結果我方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SM 對外發表上述的內容”我將當時與WiiShopPlus 姜碩源會長的訪談內容,搬至於此。

 

△向檢察以名譽毀損協議告發SM 的原因是?

 

很多人認定這次訴訟問題的核心,是投資我們公司的東方神起仨成員,由於不當的專屬合約和不透明的收入分配等,將'停止專屬合約效力'訴諸法律。但是SM 卻混淆本質的說我們公司才是這次事態的主因。

 

如果像他們所主張的那樣,化妝品事業才是本質的話,那麼成員們應該要說'我們仨要停止東方神起,離開SM ',然後再向法院提出訴訟才是。可是他們仨是以'要求SM 明確地公開長期合約和不夠透明的收入分配'為宗旨而提出訴訟的。

 

在這樣的情況和事實上,SM 為了掩蓋自身的表面和內部問題,將這次訴訟指定是由化妝品而引起的事態。

 

如果粉絲們直接接受SM 的表面主張的話,我們公司會變成什麼樣呢?估計這個擁有著流著血汗、努力工作的數百名的職員之我們公司,與外聯企業一同'粉碎'了吧!SM 不懂顧慮他人及不懂慎重的態度,真的太不像話了。我一想到這些,就會氣得發昏。

 

在起訴前,比起法律,我們還是想以談話來解決問題,所以致電予SM 相關人員,要求他們道歉,可是最終默默無答。其間,我們耐心地給了他們時間和機會,結果只能通過法律來判斷。

 

△東方神起仨成員是從何時開始,又是如何與WiiShopPlus 相接的?

 

我兒子在上大學的時候認識了他們仨人,從以前開始稱兄道弟,關係很親密。兒子目前大學已畢業,在中國設立的分店上班

 

2009 年)月初,休假的東方神起成員們來到中國的兒子家裡玩。兒子當時在當地為了分店的設立與投資者的招新,每天忙碌的沒有合眼的時間。可是在日,成員們來參觀北京投資說明會場。而且很用心的聽產品的解說,他們還提出想投資我司的意向。

 

所以仨成員是以'單純的理財概念'來投資WiiShopPlus 中國法人的。然而,他們仨人是到了月份,才開始進行實際投資的。

 

△成員們投資的規模是多少呢?

 

我無法公開論及仨人的實名。我只能說,不到億元。各投資了7000 萬元、6000 萬元和4000 萬元。光是看這一點,搞化妝品事業是沒法成為這次事件的本質。常理來說,以仨人投資的金額程度,就要放棄出道至今的東方神起之所有成果,這讓人很難接受。

 

光看持股率的話,他們仨人位居'無法參與經營'的地位。就像SM 的主張,仨人投資的金額,全然不夠於像SM 主張的那樣,孤注一擲於這個事業而製造矛盾的程度。

 

他們仨人投資我們公司,並不是東方神起的'細亞俊秀'、'秘奇有天'、'英雄在中',而是自然人'金俊秀'、'朴有天'、'金在中'。他們只是投資者,沒有超出或不及於投資者的界限。這跟SM 有何關係?

 

△ SM 在報導資料中主張,說已掌握使用肖像權及參與各種商演的事實證明?

 

這只是狡辯而已。SM 說的這些,我覺得是由於日的北京投資說明會而致的。我再次強調,成員們是偶然來到活動場的。當時他們仨人的身份,還不是投資者。

 

當天,僅由中國分店的相關人員與邀請的內賓在場進行非公開的活動。可是,成員們一出現,消息瞬間傳開,突然數千名蜂擁而來。活動結束之時,與相關人員一起拍的紀念照,傳到了網上,轉開了。

 

我們沒有上傳過照片,也沒有以廣告目的來使用。我聽到照片在網上流動時,反而指示職員,將問題解決掉。我很關注及留意此事。如果SM 要追究照片問題的話,不該找我們,而是該找那個將照片上傳至網上的人,才恰當吧!

 

還有,SM 說仨人出席各種活動,可是,成員們從那天以後,一次也沒參與我們公司的活動。反而成了投資者之後,他們仨人連在中國舉辦的合作公司之開幕式也沒有出席。如果成員們有心將此化妝品事業'孤注一擲'的話,那為何要缺席這麼重要的場合?

 

事實上,SM 相關人員在(2009 年)月份兩次來訪我們的中國分店。他們是為了確認,我司是否以商品銷售為目的的使用東方神起成員們的肖像權。但是,我司辦公室裡沒有任何有關於成員們的資料,他們聽到我司擔當職員的解釋而確認事實關係後,就回去了。然而,現在他們卻要扭曲事件的本質,主張些有的沒的,我們只能認為他們是在沒事找茬儿。

 

△巷間裡流傳'成員們投資化妝品事業的時候,SM 也同意了'的事,你聽說過嗎?

 

我也聽說了。我也親自向成員們確認過。在(2009 年)月,成員們說想要投資的時候,我問:'你們仨問過公司(SM )嗎?',而他們仨對我說:'只是單純的投資,所以不會阻止投資的',說SM 同意了仨人的投資。投資之後,還將他們仨人的持股現況寄發給SM 方。直至當時,SM 也沒說什麼,可是現在卻當回事兒了,真讓人失望啊。

 

△成員父母們與化妝品事業關聯的說法,這又是什麼呢?

 

這件事從我們公司的立場來說,真的太荒唐了。東方神起成員們的父母或家族,真的很努力的生活每一天。他們從不誇耀自己兒子是巨星,只是很誠實的過著每一天之平凡小市民。

 

他們(成員父母)開我司的代理店及以股東身份參與我司,SM 對此卻認為這會引來不少是非,我覺得太可笑了。所周知,他們(成員父母)在商務樓開了代理店而經營著。可是,在代理店裡掛幾張兒子的照片,難道這也算是盜用肖像權嗎?在自己的業務空間裡,連自己兒子的海報也不能隨意掛上嗎?兒子又不是外人。

 

難道SM 是連這點雅量都沒有的企業嗎?單看這個事例,就能知道SM 的目的是什麼。

 

△由於這次事件,WiiShopPlus 也受到損失了嗎?

 

我這麼比喻吧,我司是被SM 經紀公司所投的'炸彈'打到了。我們在過去的10 多年間累積的經營和信賴,受到大大的打擊。由於我司是化妝品公司,所以對傳言很是敏感。我們像是在利用東方神起成員們而得到很大的利益似的,對於那些誤會的視線,我深表遺憾。

 

我們不僅在國內,還在中國、日本、香港、台灣、越南、美國等國家簽了合約及出口產品。由於這次扭曲的輿論,比起正面形象,反而招來了不少負面形象。而且,SM 未經我們的諒解,直接向中國個總經銷商發送了內容證明。真的很難預料下一個該輪到誰倒霉了,我現在感覺像是赤腳行走在冰場上。

 

這個問題涉及到公司的總部、全國102 家分店和海外銷售網,以及與我司相關聯的25 家合作企業之相關人員和職員們的生計問題。如果SM 能稍微慎重的顧慮到這一點的話,就不會做出這麼盲目的事

 

如果SM 是在培育受大眾喜愛的明星而宣揚國威的話,那我們是通過海外出口產業來奉獻國家發展。所謂的企業,利潤比法律優先,可是SM 的商業道德像是瓦解了一樣,從人道和道義上來看,真的失望無比。如果認為自己的企業很重要,那麼別人的企業也該重視。

 

△接受警察的調查,以後打算如何對應?

 

在(2009 年)31 日,從首爾江南警察署接受起訴者的調查。因為正在進行調查,所以我認為在此談及具體內容,恐怕有些不妥。只是我們在(2009 年)月份的時候,與SM 總部的金英民見過面,充分說明了我們的立場。而且,還對於與東方神起部分成員們沒有任何關聯的虛偽事實,也遞出了內容證明。

 

日後,如果SM 不正式公開這次事件之真相的話,這次訴訟只不過是個開始而已。如果SM 繼續扭曲真相而不向我們道歉的話,那麼我們會徹底公開SM 的悖理形態。我們總不能乖乖的受SM 的氣啊,希望SM 不要再犯想要一手遮天的愚蠢行為。

 

結束採訪後,姜碩源會長將要離開場合的時候,像是很暢快似的深呼吸了一番。當聽到他離開的問候語,這才恍然大悟那深呼吸的意義了。

 

“金記者親,真的很謝謝你。自從(2009 年)月底提出訴訟之後,雖然我們公司像是被打上'東方神起矛盾的主犯'烙印一樣,可是直至今日,來傾聽我們立場的,或邀請我們做訪問的,金記者可是第一位哦。即使到了現在才向言論說明我們的立場,也為時不晚,反而感到很慶幸。希望SM 不要再繼續扭曲真相了。”

 

◆“化妝品的銷售分得5% 的提成?…沒有根據的事實”

 

不久後,我有事要致電予姜碩源會長。SM 金英民代表於(2009 年)11 日在首爾63 大廈舉辦的記者會上,發表了“仨成員以中國公司的理事身份,標示在化妝品公司的官網上,而且還將理事職銜的名片帶在身上”,“仨成員從化妝品公司分得5% 的銷售提成”的內容。

 

我需要確認這個事實關係。已經通過報導聽到此消息的薑碩源會長,聲音早已激昂了起來。他憤慨說:“法院明明判斷這次事態的本質是不公正合約,SM 卻為了面子而不分青紅皂白,還將他們目中無人的形態原形畢露”我們先回顧一下當時的電話採訪內容。

 

△ SM 主張說'仨成員想以簡便的方法展開事業,所以沒有經過公司,成員們是以個人去接觸的'?

 

這是他們個人的單純財務投資,需要獲得公司的同意嗎?那是奴隸好嗎?我們並沒有用東方神起成員們打廣告,也沒有用東方神起的'細亞俊秀'、'秘奇有天'、'英雄在中'之名來簽訂合約。他們是以自然人'金俊秀'、'樸有天'、'金在中'之名投資的。按照SM 的邏輯,難道成員們不能為了自己的未來而投資嗎?這明擺著就是人權侵害啊。

 

△ SM 主張'仨成員以中國公司的理事身份,標示在化妝品公司的官網上,而且還將理事職銜的名片帶在身上'?

 

中國的事業處(辦事處)本想將當初的個人事業者,設立為'韓中合資法人'的。但是,由於這次訴訟,連這個也中斷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成員們怎會帶著理事職銜的名片,又怎會對外活動呢?

 

△ SM 發表說'仨成員從化妝品公司分得5% 的銷售提成',這又是什麼?

 

這根本就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事。我聽到此內容時,感到很荒唐。SM 是根據什麼指出5% 的提成?他們應該先弄清再發表才是。難道他們是根據我們和成員們之間簽訂的合約嗎?SM 應該將此內容,具體的表示出來。我們有意公開有關於此的稅務關係。我們打算接著上次的名譽毀損,追加起訴此內容。

 

△金英民代表主張' 2009 ,仨成員說利用休假時間去中國玩,可是他們仨卻到中國參加化妝品公司中國法人投資說明會'?

 

-SM 又開始提及北京投資說明會了。月份的時候。他們仨還沒有投資,所以當時仨人也不是投資者的身份。SM 主張的事,前後不著邊際。

 

再次強調,那天成員們是偶然來到活動場的那天僅由中國分店的相關人員及邀請的內賓在場進行非公開的活動。可是,成員們一出現,消息瞬間傳開,突然數千名蜂擁而來。活動結束之時,與相關人員一起拍的紀念照,傳到了網上,轉開了。

 

我們沒有上傳過照片,也沒有以廣告目的來使用。我聽到照片在網上流動時,個別留意地將問題積極解決。如果SM 要追究照片問題的話,不該找我們或成員們,而是該找那個將照片上傳至網上的人,才恰當吧!

 

況且在此場合,成員們的經紀人也同行了,也確認為事實。我聽說那天活動結束後,返回住處的成員們給金英民代表撥打國際電話,問:“可以投資嗎?”金英民代表表示同意地說:“以個人的投資是沒關係的”可是,金英民代表的態度突然轉變了。

 

△“ 2009 月,在日本,某粉絲向艾迴的顧客中心提出'給予與東方神起一起進餐的機會'之活動”,這是什麼內容呢?

 

當初此活動是想邀請50 名日本VIP 顧客而舉辦活動的。可是,在此籌備過程中,顧客之間以'成員們也許會來到這個位子也說不定'的心理,單純的期待著活動,而消息卻這樣被傳開了。由於擔心會發生不必要的誤會因素,所以直接取消了活動。有關此事,我們也可以公開從日本發來的說明資料。

 

△ WiiShopPlus 也正與SM 進行法律紛爭?

 

這次事態曝露出來後,SM 把我們當成犯罪集團一樣,將含有荒唐內容的內容證明寄發給中國代理商們,使當地的銷售網完全糟蹋了。導致已經簽合約的代理商們開始動搖,已經出庫的產品要求退貨。

 

在這樣艱難的情況下,我們好不容易振作了一會兒,可卻又聽到SM 的這種發表內容,實在無法掩飾憤怒。因為這是正進行訴訟的事件,所以我方克制談及具體內容,而現在的我們不得不正面對應了。我們會即將公開SM 寄予中國代理商們的內容證明。看到昨天的記者會,我們打算追加起訴。

 

姜碩源會長在掛電話前,苦澀的說:“只要不合SM 的意,或抵抗SM 的不當性,那麼SM 就會將他(們)完全掩埋,我像是在看SM 極為殘忍之面,感到非常的驚愕”,“在人類的道義上,標著一定的界限,但我覺得SM 會越過此界限,心情變得錯綜複雜”(繼續)

 

原文:http://www.enterpost.net/11973

 

姜碩源會長的兒子,就是姜翰承理事。相關文章請戳: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174dc00100szw9.html

 

 

原文: http://www.enterpost.net/11932

 

 

arrow
arrow

    羊咩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