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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jrw8008 (寧)

來源:Enter Post= 範泰記者

 

JYJ ,重新拉開的序幕(28) 由於韓國演藝界的封建明星系統而產下的副作用-

 

2010 12 21 ,得知'為自身的專屬合約向所屬公司SM 提出訴訟的SJ 中國成員韓庚勝訴'的消息。此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30 部對於韓庚向SM 提出的“解除演藝經紀合約”之請求專屬合約效力不存在的訴訟,判為原告勝訴。

 

裁判部表示:“韓庚在2003 年與SM 簽訂的專屬合約,以及2007 年簽訂的變更合約和附加合約,皆確準為不存在”。而韓庚提出的所謂'專屬合約不存在'訴訟,是屬本案訴訟。

 

韓庚的勝訴,證實了東方神起仨成員的法律紛爭之本質,並不是由'化妝品事業'而起的。SM 對仨成員的假處分申請,老是主張“仨人開展的化妝品事業才是事件之本質”,但是由於韓庚的勝訴,SM 也百口莫辯了。那是因為,韓庚提出的問題與仨成員離開SM 時帶出來的問題,並沒有很大的差別。他們都是為了解除不當的專屬合約而提交訴訟的。

 

韓庚一勝訴,SJ 的合約條件再次浮出水面,而不公正合約之慣例也全面凸現出來。被批判為'奴隸合約'之13 年沒法自由的長期合約、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及權利歸屬、違約時需賠償總投資額的三倍及餘下合約時效的逸失利益之兩倍的損害賠償額條項等,失衡的SJ 之專屬合約內容,無異於東方神起的合約。

 

況且,法院再次證實了SM 在位居絕對優越地位上所簽訂的合約為'無效'。也就是說,法律對於'所屬公司利用從屬性地位來支配不當的行使'敲響警鐘,這也是為了保護弱者(藝人)。

 

當時,韓庚的勝訴給予韓國演藝界留下很多的時事焦點。尤其對於'部分經紀公司之超乎常理的合約條件,導致問題越來越加深'提出反省。與此同時,還建議讓更多人意識到“持續的紛爭,不可視為部分所屬公司和明星之間的問題”的問題,並且還提議改善封建的歌謠界體統之盲點。

 

業界某相關人員指責說:“偶像組合的專屬合約紛爭,與其說是單方的錯誤,倒不如說是由積貯10 年以上的經紀產業結構所致。藝人為了實現明星之夢而忍受所有,而所屬公司為了財務收支而敲定過多的行程,雙方皆懷著危險因素。如果不搞一次大動作的話,關乎專屬的紛爭,會不斷地持續下去。

 

當然,有些人將這般判 ​​決沒好氣地說:“歌謠界的根幹(基石)被推翻了”。而“沒法接受”的SM ,也立即表示了上訴之意。

 

但是,對此最居上風的分析是:關於這類專屬合約訴訟,其問題不僅僅是指SM ,而是指所有大型演藝經紀公司共同攜帶的'定時炸彈'。所以,眾人認為,為了讓藝人不再受到不當待遇,該需設立制度性的補充措施。讓'上、下級的主僕關係'移動為'平等的合約關係',也該當保護居於所屬公司之下的弱勢藝人。

 

有部分人認為,被驅逐於不公正勞動環境中,還被壓抑於單方合約關係而不具任何發言權之藝人,該受到矚目和關心。只能站在完美的'乙方的地位'之藝人,該設法幫他們脫離' 21 世紀版本的壓榨勞動'。而上述的建議,引起眾人的關注。 

 

我覺得韓國演藝界經歷'東方神起事態'和韓庚的勝訴之後,對這類問題表示部分同意。而且也開始逐步重視'藝人應當在健康又透明的勞動環境中活動'的認知。

 

然而,被近來' K-POP 之出口(進軍海外)'的內幕掩蓋,導致上述建議和認知漸漸淡忘在眾人的腦海裡。從這點來看,很清楚的顯示我們社會的視角是多麼單方又矛盾地觀看著藝人的專屬合約問題。將不公正合約圍住而道出的那些批評之聲,在韓流的持續及經 ​​濟的收益創收面前,像是被包裝成絕對必要的要素一樣,毫無說服力。

 

不久前,大眾音樂評論家崔智善氏在某周刊刊登的文字中,將韓國社會既畸形又鼠目寸光的動向,繞著​​彎兒批評為“經濟成長神話”。我從她的文章裡摘出了一段。

 

“將只集中投入進軍海外的音樂(或經紀)產業,說成'等同於韓國的產業及經濟結構'也不為過。也就是與以開發中國家的成長動力來強調'出口型產業'的韓國型產業結構是重疊的。所以,K-POP 的成功神話反复伴隨韓國的'經濟成長神話'。當通過勤懇討論和努力而獲得成功的'近代思想體系'開始運作之時,過多的勞動條件和強度會變得合理,而且對於這方面的補償,也會隨之附帶。”

 

在演藝經紀市場上所謂的所屬公司,他們皆以自身的支配地位,將藝人淪落為創收利潤之道具。但是,通過'東方神起事態'和韓庚的勝訴事件後,再次的意識到'藝人的勞動環境、待遇和人權皆需改善'的重要性,成了轉換意識的焦點。

 

況且,還將此插入於資本和產業構造之倫理裡運作。在此運作過程中所形成的韓國演藝界之明星系統,正在當眾揭發自己所產下的各種慘痛的副作用這是在當眾強調著,到底誰、什麼才是妨礙大眾音樂界發展的絆腳石。(繼續)

 

原文: http://www.enterpost.net/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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