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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jrw8008

來源:Enter Post=金範泰記者

 

JYJ,重新拉開的序幕⑹】那天,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第358號法庭上?-

 

◆法庭攻堅的'前哨戰'…初次審理停止專屬合約效力的假處分申請

 

2009 821日上午1020分,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358號法庭上,東方神起仨成員金在中、朴有天、金俊秀等所提出的停止專屬合約效力之假處分申請,進行初次審理。這將會成為與sm之間展開法庭攻堅的前哨戰。所謂'審理'是指,法院在裁判的基礎上,為了明確事實關係和法律關係而調查證據的行為。

 

此日,只有雙方的法律代理人出席,非公開的進行審理。從一大清早到來的記者和sm相關人員,忙碌徘徊於法院周圍。他們都在百倍警惕的觀察法院是怎樣接受雙方的立場,以及如何解決此事的爭論焦點。

 

在約1小時20分鐘的審理過程中,雙方以是否公開專屬合約,專輯收入分配及活動收入金等的精算,按照主要爭論焦點,開展激烈的攻堅。而預料之中的是,雙方的律師團都在闡明自己的立場,並且回顧著從前的立場而緊張的對抗著。

 

首先,仨成員方的律師團指責長期合約的不當性,說:“現在,其他知名演藝經紀公司的專屬合約定為5-7年,而且美國和國內的公正交易委員會也將專屬合約的時效,以7年作為標準。與之相反的,唯獨sm還在簽訂13年的長期合約”,“這個時效,身為偶像歌手在最活躍活動的全盛時期裡,佔據大部分,可視為終身合約”。

 

接著,強調說:“解約時,要賠償總投資額的3倍,將此計算,違約金達到1000億元的數值。事實上,這是為了讓他們(偶像歌手)無法脫離長期合約而設計的裝置”。

 

對此,sm方的律師團表示:“我方按照公正交易委員會所主張的,修改數次合約書,所以(合約書)是沒有問題的。當公司打算讓某歌手進軍海外市場之時,那麼長期合約是不可避免的”。

 

sm 方的律師團的立場是:“ BoAKangTa等展開海外活動的其他所屬藝人,他 ​​們的專屬合約時效是15年。進軍海外市場,是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獲得成果的,所以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在審理過程中,也將'不透明的收入分配問題'進行爭論。

 

仨成員方的律師團批判說:“仨成員認為,他們經分配所得的收入,與他們由活動所賺的收入是不成比例的。對此,他們也要求過公司的精算資料,可sm方說這是事業機密,所以不能告知”。

 

sm 方的律師團對此反駁說:“每6個月,公司向成員們公開精算資料,而且成員們還親自簽字了。今年(20092月份,在父母在場的情況之下,東方神起成員們簽訂第五次的從屬合議書”,“這是在他們認同合約是有效的前提之下,所完成的事,但是如今他們卻提出這次訴訟,讓我方感到不解”。

 

然而,仨成員方的律師團又表示:“仨成員還是年幼的青年,所以就算看到精算內容,也看不明白,所以就直接簽了字”,“他們仨再度要求公司的賬單,可公司說這是企業機密而拒絕了。之後還說,排除律師等人,單讓成員們來看資料”。

 

審理過程中,sm方尤其主張的'這次事件的本質'之化妝品事業投資,對此也展開了攻堅之戰。

 

因為仨成員方的律師團沒有談及化妝品事業,所以裁判部對此提出疑問,而仨成員方解釋道:“我方認為這次事件不是金錢的問題,所以不會單獨表示立場”,“所謂化妝品事業,不是指那種大的事業,而是藝人們為了臨時收入而投資的,這是圈內常有的事”,強調化妝品事業與訴訟無關。

 

可是,sm方的律師團主張:“仨成員的化妝品事業,是引起這次事態的主要原因”,“他們參加化妝品公司舉辦的活動,在網站上曝露成員們的形象(照片),這些都是違背專屬合約的,而這些可能會導致東方神起的形象受損,所以sm方才會要求制止”。

 

審理結束時,裁判部命雙方自今至三週後的911日止,提交相關文件和追加資料。裁判部會根據提交的文件資料,經精密檢討後,再做出決定。從此,法庭攻堅戰正式啟動,而旁觀此次事態的人們,緊張感也變得加劇。

 

◆ sm為何拒絕證據保全申請?

 

另一方面,此日的審理,受到言論和粉絲關注的另一個原因,就是sm方是否會接受'證據保全申請'。仨成員於731日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遞交針對sm的停止專屬合約效力之假處分申請,與此同時,還遞交確認收入明細的證據保全申請書。

 

證據保全的對象為'能夠掌握申請人(仨成員)跟演藝活動有關的收入、支出明細的會計賬簿、合約書、收據、發票等所有文件'等。

 

法院也接受了這個申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下次審理日的半個月前,也就是815日時,接納了法務法人世鐘對sm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並要求sm方提交相關文件。

 

可是sm方在審理當天表示:“這是公司的營業機密,如果被言論曝露出來的話,會受到致命的影響”,對證據保全假處分申請表示抗訴。

 

對此,裁判部介紹' in Camera '制度,即重要資料或營業機密,唯限定人員可查看的製度。然後說服sm方所主張的危險性,可通過這個制度來補缺。sm對提交資料之事,面露為難。

 

為何如此重視' sm是否接受證據保全申請'呢?其因是sm與仨成員之間的立場差距太過於分明,況且'收入金是否得到合理分配'是這次訴訟的重要爭論焦點,通過這些,是可以將成員們提出的'收入金精算問題'等的矛盾,得以解除

 

喊冤訴苦“收入分配沒有不透明”的sm,從sm的立場來說,這會是他們的透明性得到客觀證實的良好機會。

 

sm 如果接受證據保全申請的話,那麼向法院遞交資料的期限為當月26日為止。可是,我們聽到的消息是,sm方以'相關文件在民事訴訟法上,是屬不可命令上繳的文件'為由,向法院提交證據保全取消申請書。(繼續)

 

原文:http://www.enterpost.net/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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